原宝安龙华工商所所长受贿101万元获刑6年
原宝安区工商分局龙华工商所所长黄启周被控受贿120万余元一案(本报6月18日曾作报道),昨日上午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黄启周受贿罪名成立,并且认定其受贿金额为101万余元,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退赃的100万元上缴国库。
据了解,2000年6月,黄启周担任西乡工商所副所长,2002年9月开始担任西乡工商所所长,2005年12月起担任龙华工商所所长。检方指控黄启周的受贿事实有25项之多,其中受贿金额从1万元到10万元不等,共计涉及款项120万余元。在这25项中,他或为他人办理市场登记证、营业执照索要好处费、或直接以缺钱并称曾经为村里清理过无照经营和治理乱摆卖向村委索要好处费、或事后退回无照经营扣押物给相关个体经营者而后问他们索要好处费等。
此案在今年6月17日开庭时,黄启周当庭表示认罪,但他同时认为25单被控事实中有多单并不能算受贿,而其律师也认为,这些不能视为受贿的,应从被控的120多万元受贿数额中扣除。而检方则对此说法持异议。
深圳中院昨天宣判时认为,黄启周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方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检方指控的25单事实,法院对其中的几单未予认定,法院认为黄启周的受贿金额为101万余元。法院同时认为黄启周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就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同时黄启周已基本退清赃款,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