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安工商所长收好处费获刑 已退100万赃款
深圳宝安区一原工商所所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好处费”101万元,昨日被法庭宣布其受贿罪名成立,被判有期徒刑6年。据了解,其退赃的100万元已上缴国库。
检察机关指控,从2000年6月开始至案发,黄启周先后担任宝安区工商分局西乡工商所副所长、所长和龙华工商所所长。据指控,自2001年开始,黄启周先后25次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好处费”25次,共计涉及款项120万余元。其主要是通过为别人办理市场登记证、营业执照,然后收取1万元到10万元不等的好处费。他还曾以缺钱为由,直接向一些村委会索“好处费”。
据悉,在25项指控中,有12项是替人办理市场登记证、营业执照而收取的“好处费”。本案开庭审理时,黄启周本人表示认罪,但同时认为25单被控事实中有多单不属受贿范围。
深圳中院昨天宣判时认为,黄启周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25单事实,法院对其中的几单未予认定,而认为黄启周的受贿金额为101万余元。
同时,法院认为黄启周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就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同时黄启周已基本退清赃款,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记者 王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