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办理的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分支机构名称;
(二)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在个人独资企业住所以外的;
(三)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超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或者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免费下载。
办理申请材料: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隶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隶属单位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营业执照 );
4、隶属单位非深圳本地企业的,还应提交隶属单位章程(复印件1份,须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隶属单位出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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