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大大降低,缴付期限放宽。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原公司法规定,根据公司经营内容的不同,最低注册资本额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现统一把最低注册资本额降为3万元,并且规定若满足“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条件,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人民币1000万元降为500万元,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还可以分期缴纳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除国有独资公司外,否定一人公司的存在。新公司法规定,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三、新公司法减少强制性规范,给予公司更多的意思自治,增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如公司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股东表决权等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
四、增加了如:取消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加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确立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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